公告日期:2018-04-26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
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需求。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2017
年度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职责,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及其关联方拟向子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5,000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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