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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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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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 ?重庆?青岛?杭州?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2-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 -5-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11层邮政编码:200120

Level10&11,TwoIFC,No.8CenturyAvenue,PudongNewArea,Shanghai200120,PRC

电话/Tel:(8621)60613666 传真/Fax:(8621)6061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6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已于2018年6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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