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即《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案,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时间等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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