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
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公告
来源:交易所 2017-11-15 23:05:03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7-090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关于东蓝数码起诉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之 10件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全资公司东蓝数码于 2017年 9月 2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10份《民事起诉状》,根据东蓝数码与梅安森签署的 10 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要求梅安森依约支付合同项下的首期研发款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年 9月 26日立案受理。东蓝数码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研发款项(10件案件的首期研发款项合计为人民币 450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年 9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76)。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东蓝数码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快递方式
寄达的有关上述 10件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东蓝数码和梅安森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2017 年 11 月 14 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 10 件案件项下的研发款项
分别为人民币 48.5万元、49万元、44.5万元、37.5万元、48.5 万元、43.5 万
元、46.5万元、46万元、47万元、39万元,共计人民币 450 万元。
2、若被告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除继续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外,被告应以第一项的研发款项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截止本公告日,东蓝数码已经收到梅安森支付的 450万元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项诉讼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梅安森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支付了 10 份委托开发合同中的首
付款 450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须经注册会计
师在年度审计后方可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
浙商银行客户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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