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
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
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