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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