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
阳光电源资讯
2024-04-22 1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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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
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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