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两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 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 通过专
人送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 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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