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阳光电源资讯
2024-04-22 19:31:17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
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予以披露。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等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事项,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公
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 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
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