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阳光电源资讯
2024-04-22 1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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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
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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