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公
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 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
议通知, 通过专人送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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