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阳光电源资讯
2024-04-22 1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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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使独立董事更有效地履
行职责和科学决策, 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
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其中,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 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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