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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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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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
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

事会按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 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如有必要形成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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