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在该
等承诺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