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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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9 年 9 月30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
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11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召开,会
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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