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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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公司二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胜利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1,242,64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35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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