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公司二号楼三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 月15 日上午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8,67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88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1,242,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35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29,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12 人,代表股份 68,861,12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胜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69,801,516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33,123,175股后的股份总数1,136,678,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733,566.8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25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1%;反
对 1,36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7%;弃权 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442,9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06%;
反对 1,364,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1%;弃权
53,9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董玮祺律师、刘佳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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