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8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与关联方的交易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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