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2018年0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8年04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
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为233,804,1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6036%。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5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4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3,804,12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2.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3,804,12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3. 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3,804,12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4. 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449,01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89%;反对 44,355,112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11%;弃权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5. 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804,12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6. 审议《关于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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