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23]第 012 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盖晓峰、朱碧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7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3 年 05 月 17 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
路 34 号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至 2023 年 0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901,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4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9,189,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1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均为截至 2023 年 0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38,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7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融捷健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提案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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