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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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玉军、聂婷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4〕第 33 号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苏玉军、聂婷:
你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两
笔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39.6 万元、 130.6 万元, 均属于
与收益相关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 2022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8.30 万元)比例
分别为 45.28%和 42.36%。 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23 年 8 月 11 日、 2024 年 2 月 2 日才
分别对上述两笔政府补助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及第 8.6.4 条的规定。
苏玉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聂婷作为公司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
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及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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