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迪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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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迪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9)第 11008 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 迪安 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在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 329 号迪安
诊断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倪海忠律师、吴培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16 迪安 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召集。2019 年 11 月 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迪安 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12 月 4 下午 13:00,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
所述,在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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