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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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9)第02003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13:00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吴培华律师、王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2月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形式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上午9:30分到11:30分,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9年2月19下午13: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海斌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237,131,31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8.218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2名,代表股份236,201,81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8.068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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