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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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7028 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在杭州市
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日,公司股东陈海斌先生以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将该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补充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补充通知》”)。除增加前述议案外,《会议补充通知》中载明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7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0 日,且距董事会收到
临时提案日期不多于 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股
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形式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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