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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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2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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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程序,健全董事会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管理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审计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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