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冠昊生物资讯
2024-02-05 1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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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5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4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内容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2022 年 8 月 23 日,冠昊

生物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广东坤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科技)因其与冠昊生物合作开发“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金额 10,510 万元,占冠昊生物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17%。对上述争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冠昊生物对坤隆科技向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反诉),诉讼金额 19,000 万元,诉讼金额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进展情况。

2023 年 1 月 5 日,黄埔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 粤 0112 民

初 366 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迟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珠海市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祥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 Aaren ScientificInc.(以下简称美国爱锐)人工晶体,2021 年销售人工晶体营业收入占冠昊生物

营业收入的 22.54%,为冠昊生物重要子公司。2022 年 5 月 20 日,美国爱锐向珠

海祥乐发送《协议终止通知书》,依约定终止珠海祥乐销售美国爱锐人工晶体的独家经销权。珠海祥乐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未及

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才在《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计提减

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永明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新志作为公司总经理、赵军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昊生物、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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