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冠昊生物资讯
2023-09-18 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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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9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实
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各子公司及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给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做好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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