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统称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监事决定)、股东(大)会(股东决定)的通知及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一次性交易情况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满足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情况达到前述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关于重大合同内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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