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8年10月)
上海新阳资讯
2018-10-12 19: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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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后,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工作细则之条款与交易所相关内容,系对本公司股票于有权部门核准发行上市后董事会秘书相关职权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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