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洲明科技资讯
2017-11-27 2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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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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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7




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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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1232号



二○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BEIJING 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天津TIANJIN



杭州



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0H
E NYANG成都CHENGDU菏泽HEZE 苏州SUZHOU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1232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洲明科技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洲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洲明科技实行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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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洲明科技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洲明科技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调整的授权



2017年1月13日,洲明科技召开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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