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8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故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胡左浩、梁文昭、窦林平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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