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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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5
第二部分 正 文............................................... 7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 7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8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10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11
五、结论意见.................................................. 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银信科技、公司 指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 指银信科技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所 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本所就银信科技本次回购出具的《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回购预案》 指《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回购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
《补充规定》 指《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元 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信科技”)委托,担任银信科技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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