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2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
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因丧失任职资格而卸任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
容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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