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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关于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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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5
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19-017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补充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对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3.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将在大宗商品领域的遥感卫星商业化进行深入合作。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于1991年10月5日由国家批准成立,是国家发改委和国防科工局负责业务领导、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负责行政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对地观测卫星应用的方针政策,提出对地观测卫星的使用要求和发展方向,落实我国对地观测卫星应用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承担我国陆地卫星数据处理、存档、分发和服务设施建设与卫星在轨运行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宏观决策依据,为全国广大用户提供各类对地观测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是国家陆地、气象、海洋三大卫星应用中心之一。
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
乙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及其相关方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在大宗商品领域的遥感卫星商业化的深入
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背景
本次合作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大宗商品领域及遥感卫星应用领域更加完善和健全数据采集体系,依托各自优势,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市场的变化和机会,为产业及金融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国际谈判增加有力依据。
(二)合作内容
双方应依托各自优势,结合工作需要和市场情况,开展以下几方面合作:
1.大宗商品遥感卫星大数据分析领域的商业化合作。
2.根据协议约定,国内外商业、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及服务的采购,甲方根据自身自主运营和代理卫星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卫星资源进行任务规划和数据采购。
3.根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获取卫星数据及发布相关数据结果和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数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规性、保密性要求。
(三)其他
1.根据协议规定双方在各自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成果展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符合对方所在部门的宣传要求,成果署名方应提前进行协商。
2.甲方承诺乙方为其在协议约定的领域里的大宗商品遥感卫星大数据分析唯一合作伙伴,甲方不再与其他第三方资讯类企业进行此
类业务合作,乙方承诺甲方为其在购买遥感数据和开展大宗商品遥感卫星大数据分析的唯一合作伙伴,不再与其他公司合作购买此类数据及开展相关品种研发。
3.双方初期将按照补充协议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并将按照协议约定实施2019年度品种测试计划及商业化项目落地规划。
4.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四)争议解决
协议存续期内由于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或者双方诚信履约等其他因素影响,未能实现本合作协议目的的,双方均可提议协商终止本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就合作事宜另行约定。
在履行本补充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协议书的生效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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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上海钢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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