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上海钢联资讯
2023-10-23 18: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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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4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
门抽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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