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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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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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但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

第五条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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