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鸿利智汇资讯
2024-04-24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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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参照本制度执行,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合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无形资产投资指购买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伙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产权转让,是指公司转让对其他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增资,是指公司对其他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合作,是指公司以自身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其他人共同经营;

(五)参与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增资、股权收购,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
(六)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第八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执行报告义务,并应当按照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限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


若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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