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199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佛山分行”)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672号《裁决书》。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67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千山药机向渤海银行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58,128.6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6月21日,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1,026,936.6元;自2018年6月22日至清偿之日,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4825%计算);
(二)千山药机补偿渤海银行佛山分行财产保全费23,020元;
(三)本案仲裁费344,570元,由千山药机承担(该费用已由渤海银行佛山分行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千山药机迳付渤海银行佛山分行);
(四)刘祥华、陈端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千山药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裁决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应付渤海银行佛山分行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渤海银行佛山分行。逾期支付的,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672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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