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千山退资讯
2018-06-19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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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0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14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了有关内容。本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千山药机自愿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4.915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3901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191,750元,减半收取95,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875元,律师费175,000元,以上费用被告千山药机自愿承担;

(三)被告刘祥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新增诉讼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千山药机向原告归还信托贷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包括:1)第一期贷款本金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18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应支付的利息124.46万元,第二期贷款本金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4月18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应支付的利息112.91万元;2)第一期和第二期贷款本金自2018年4月18日(贷款提前到期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的罚息;3)第二期贷款本金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6日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形成的应缴纳复利11,727.78元;4)第一期和第二期贷款本金自2018年4月18日(贷款提前到期日)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应缴纳的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216万元。

2、判决千山药机支付原告为履行本合同而垫付的费用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27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担保费5万元,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复印费、资料费等;

3、刘祥华和陈端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贷款人即原告、借款人即千山药机经协商一致,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X-SJ-201701010-10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总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金额以累计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人有权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贷款,贷款人有权调整各期贷款的具体金额。本次信托贷款实际划付至借款人账户的金额为10000万元;2、各期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自各期贷款起始日起算;3、贷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9.0%,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4、预付利息按借款人在各期贷款起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利息,预付利息=该期贷款金额×0.80%×自该期贷款起始日(含该日)至该期贷款期限满18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360。贷款提前终止的,已支付的预付利息不予退还;5、贷款结息日按各期贷款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之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确定。贷款结息日应支付的利息=各期贷款本金余额×8.20%×本期贷款结息期间的实际天数÷360-本期贷款结息期间内贷款本金偿还日借款人已归还的贷款利息;6、借款人应于各期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各期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累计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7、为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刘祥华及其配偶陈端华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本次担保的事项以编号为WX-SJ-201701010-103号的《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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