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0196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0196号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管理层《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与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舒泰神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舒泰神截止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舒泰神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舒泰神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2016年12月31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舒泰神年度报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3月18日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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