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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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0233号
二○一七年三月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舒泰神/公司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公司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证券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
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律师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
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办法》 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3
月9 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规则(试行)》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自2016
年8月13日起施行)
《备忘录第8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康达法意字[2017]第0233号)
《公司章程》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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