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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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0234号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舒泰神/公司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公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修
订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证券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
订通过,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律师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
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法》 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7年3月9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
则(试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自
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备忘录第8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本法律意见书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
[2017]第0234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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