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海伦哲、上市公司、公司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0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自筹资
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指 金,按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的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江苏机电研究所 指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格拉曼 指 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
巨能伟业 指 深圳市巨能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
连硕科技 指 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有小数尾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而引起;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引用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二、前言
光大证券接受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海伦哲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它公开资料制作而成,目的在于对本次回购股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合规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对海伦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充分理由确信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公司资料由海伦哲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海伦哲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引致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6、在与海伦哲接触后到担任其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海伦哲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方案要点 内容
回购股份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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