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4月25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问询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指示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在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且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相关内部控制基本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对《关于续聘2017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较好地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系出于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在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贷提供担保,可提高全资子公司的银行信用,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明确公司总体担保范围和额度,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间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事项审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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