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纳川股份资讯
2017-09-21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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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1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7]第C2017087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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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3层 邮编:350004



电话Tel:86-591-88115333



传真Fax:86-591-8833888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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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就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与纳川股份、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纳川股份联合体”)与大理剑川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签署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书》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项目合同书》所涉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纳川股份作为签署《项目合同书》的必要公告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文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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