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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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安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刊载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 2 号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举行,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 6 人,代表股份 295,159,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2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6,850,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1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计 5名,代表的股份数 1,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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