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章程修正案(2023年10月)
福安药业资讯
2023-10-25 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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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6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修订,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或者质询;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方式进行征集;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或者质询;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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