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福安药业资讯
2023-10-25 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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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6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中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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