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佳士科技资讯
2018-09-18 1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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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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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佳士科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竞价交易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佳士科技本次股份回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股份回购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就佳士科技本次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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