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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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17: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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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0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2月8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



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



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元)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 持续经营净利润



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146,970,441.94



(2)自2017年1月1日起,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4,831,735.03



比较数据不调整。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 资产处置收益 1,487,487.70



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修订的相关会计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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